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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》征求意见 检测指标加严

 

   目前正在施行的《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》是2001年修订版,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,危险废物产生量逐年增加,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需求旺盛,而目前的标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:一是处置技术及设施运行参数调整问题;二是与现行其他法律、法规、标准不协调、不系统的问题。新法规标准主要有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》、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等。

 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:

  修改了危险废物的定义;

  增加了高温热处理、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、新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、测定均值、1小时均值、24小时均值和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的定义;

  修改了烟气停留时间的定义和焚毁去除率的计算方法;

  修改了危险废物焚烧厂的选址要求;

  调整了焚烧设施焚烧物要求以及焚烧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监测要求;

  增加了焚烧设施技术性能要求中对烟气一氧化碳浓度、在线监测装置及助燃系统的要求;

  增加了焚烧设施的运行要求;

  取消了对焚烧设施规模的划分;

  提高了颗粒物、氟化氢、氯化氢、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;

  删除了医疗废物焚烧的相关内容。

污染物限值.jpg

  与原标准相比,取消了烟气黑度这一指标,将原先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规定修改为1小时均值和24小时均值,不再考虑不同规模焚烧设施间的差异。

征求意见稿全文: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(二次征求意见稿).pdf


(信息来源:仪器信息网)